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现就公司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为 2020 年 10 月 19
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 2020 年 10
月 19 日,向 10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900 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曲建 杨小平 许映鹏
2020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