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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9

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 2018-047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

                                以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1.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标的股权的授予价格;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锁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向符合条件的222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股票市场价格为18.85元,行权价格为24.75元。并于当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4.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完成登记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新国JLC3,期权代码:036247。

    5.2017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2016年年度利润分派方案于2017年6月1日完成,根据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及《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4.75元调整为24.691元。

    6.2018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肖勇等17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及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予的股票期权合计444,600份进行注销。注销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股票期权数量为9,555,400份。

二、  董事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

       件的说明

行权条件                                               实现情况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形。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考核内容                              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为

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的公司业绩条件                     112,654.59万元,2017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年公司营业收入为

2017年相对于2016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123,691.35万元,营业收

                                                        入增长率为9.80%,未达

                                                        到行权条件。

(四)业务单元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POS业务、生物识别

公司POS业务、生物识别业务、数据审核业务单元每个  业务、数据审核业务单元

考核年度设置年度净利润目标值,激励对象当年实际  2017年利润实际完成数

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与其所属业务单元上一年  ≥净利润目标数额,满足

的净利润目标值完成情况挂钩,集团层面非业务单元  行权条件。

以及其他新兴业务单元不参与此环节考核

(五)激励对象层面考核内容                          205名激励对象2017年度

被激励对象在申请行权的前一个会计年度考核结果为  考核结果合格。

合格并符合公司相关绩效管理规定时才能进行行权。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

条件,并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及公

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应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

期已获授的股票期权4,777,700份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已获授股票期权数量为4,777,700份。

三、  本次注销及本次股票期权的数量、行权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事项,已经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不会对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产生影响,同时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  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阅读有关资料,我们认为:针对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

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认定未达到行权条件及办理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

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时,公司董事会8名董事中的2名关联董事已回避

表决。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

五、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针对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

条件予以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认定未达到行权条件及办理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本次确认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

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

六、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批准和授权以及注销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

         意见;

     4、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5、《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注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