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2018-025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已经于2018年3月9日以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
2.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在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四路劲松大厦17A
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人数8人,实际参加的董事人数8人,刘
祥、江汉、韦余红、汪洋、何佳、贾巍、蔡艳红、陈京琳均为现场出席。
4.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刘祥先生主持,列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共
5名,分别是:
董事会秘书:宋菁
监事会:梅培培、钱瑜、张金燕
证券事务代表:方媛
会议记录人:方媛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 《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2017年年度报告》中“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及“第九节公司治理”的相关内容。
(二) 《关于2017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 《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 《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以新国都2017年12月31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总股本265,486,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元人民币(含税),共分配39,823,005元。
同时,拟以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65,486,700股为基数,由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合计转增股本212,389,360股。公司将根据相关决议,在完成转增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应当按照“现金分红总额、送红股总额、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 《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 《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 《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017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36,913,539.17元,同比增长9.80%,实现利润总额93,454,855.11元,净利润71,931,659.83元。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 《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聘期至公司召开下一届年度股东大会为止。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薪酬的议案》
2017年公司全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7,193.17万元,同比下降48.26%。
2017年业绩下降,不及预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祥、副总经理江汉、副总经理汪洋等共10人,主动放弃2017年度奖金。2017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十人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为491.09万元。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刘祥、江汉、汪洋、韦余红回避表决。
(十) 《关于公司2017年度资产核销及计提大额资产减值的议案》
本次核销子公司应收账款共2家,核销金额共409.27万元,存货核销金额共68.70万元,合计核销金额477.96万元。以上核销共计对本公司当期利润产生7.51万元的影响。本次资产核销所涉及的债务人均与公司无关联关系。合并ExaDigm,Inc形成的商誉减值金额360.71万元;合并浙江中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减值金额184.06万元。本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将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总额2,997.47万元。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一) 《关于拟对2018年授信额度提供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公司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拟对6家一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294,000万元的年度担保额度,主要用于办理银行授信及日常销售采购合同。超过年度担保额度部分的其他母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需按公司章程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及披露义务。
以上银行授信额度项下授信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及项下融资(含代付)、国内非融资性保函和买方承保额度、贷款/订单贷、贸易融资、票据贴现、商业汇票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国际/国内保函、海关税费担保等。担保期限有效期自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起至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授权公司总经理刘祥先生及各子公司总经理办理在此额度内的担保事项具体申请事宜及签署相关文件。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二) 《关于2018年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供应,节约申请银行授信公司审批成本,缩短银行授信审批时间,便于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根据公司2018年经营目标测算,2018年公司、公司全资及部分控股子公司拟向单个银行申请授信不超过5亿元,集团授信总额不超过45亿元。具体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及项下融资(含代付)、国内非融资性保函和买方承保额度、贷款/订单贷、贸易融资、票据贴现、商业汇票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国际/国内保函、海关税费担保等。具体授信额度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三) 《关于公司及一级全资子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为缩短公司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保障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及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国都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国都支付”)拟向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通华)、中金同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同盛”)申请办理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900万元的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其中向上海通华申请办理保理额度不超过1,900万元,向中金同盛申请办理保理额度不超过14,000万元,并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刘祥先生全权代表公司办理本次保理业务批准额度内所有文书的签署及相关业务事宜的开展。授权副总经理汪洋先生全权代表新国都支付办理本次保理业务批准额度内所有文书的签署及相关业务事宜的开展。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四) 《关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鉴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国都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泰德信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已到期,公司及新国都支付决定继续向泰德信租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大道东路泰然劲松大厦17A、17B、17C、17D物业作为办公场地。本次交易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刘祥先生、江汉先生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五)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放公司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股权转让回款2,360万元,并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进行募集资金管理。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六)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资产处置收益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