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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关于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01-27

 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2015-009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决定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139,000股,本次注销完成后,已获授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077,400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进行了相应修订,并于2014年4月9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标的股权的授予价格;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锁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4年7月3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登记的公告》。
     二、  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及授权说明
     公司原激励对象陈锴耀、李勤勤、胡翔、徐鹏、梁凯5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应全部注销。根据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对上述5人已获授股票期权的全部139,000股进行注销。
     三、  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后获授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077,400股,本次注销不影响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原激励对象陈锴耀、李勤勤、胡翔、徐鹏、梁凯5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对上述5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相应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五、  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审核认为:公司原激励对象陈锴耀、李勤勤、胡翔、徐鹏、梁凯5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对上述5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139,000股股票期权进行注销。董事会本次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实施及调整,并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实施及调整,并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实施及调整,并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授予股
            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