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9 证券简称:泰胜风能 公告编号:2022-019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团队成员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之
补充协议》暨权益变动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原协议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股份转让的交割以及协议生效、变更、解除条款进行了修改,原协议其他内容不变。
2、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份转让基本情况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团队中的柳志成、黄京明、张锦楠、张福林以及股东张舒啸(以下简称“转让方”)与广州凯得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得投控”)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
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转让方拟向凯得投控转让公司 36,033,927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份的 5.01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7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
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关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实际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2021-049)。
关于本次股份转让前后转让双方持股情况的变化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1 年 7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1-05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2 年 3 月 21 日,经友好协商,转让方与凯得投控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
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原协议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股份转让的交割以及协议生效、变更、解除条款进行了修改,原协议其他内容不变。
补充协议签署后,原协议生效条件已全部达成,原协议已发生效力。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广州凯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柳志成、黄京明、张锦楠、张福林、张舒啸
(二)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各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第 4.1 条“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修改为: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且收到深交所交付的合规性确认函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
甲方向以乙方各自名义开立的由甲乙双方和银行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
款的 95%,其中向乙方 1 支付 207,190,083.75 元,向乙方 2 支付 185,130,499.50 元,向
乙方 3支付 63,713,032.50元,向乙方 4支付 50,645,469.00元,向乙方 5支付6,804,375.00
元。各方同意授权银行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证券账户之日后的第 5 个工作日自动解除共管账户的全部金额。
(三)股份转让的交割
各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第 6.1 条“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先决条件”修改为:
各方同意,甲方受让标的股份并进行交割取决于下列先决条件的全部满足(包括虽未满足但获得甲方书面豁免的情形):
(1)标的股份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向中登公司申请过户前持续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和权属瑕疵;
(2)除已向甲方披露以外,乙方及目标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乙方向甲方作出的陈述和保证以及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均未违反;
(4)本协议内容并未被深交所认定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被证明在现实中无法实现;
(5)甲方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6)乙方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了全部必要的审批及同意,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人、债权人、配偶同意等;
(7)本次股份转让已取得甲方上级主管单位及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
(8)本次股份转让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或同意文件;
(9)本次股份转让已取得深交所出具的目标公司股份转让申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
(10)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其他审批、备案、
登记、同意或要求(如有)均已获得、被满足或者办理完成。
(四)协议生效、变更、解除
各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第 15.1 条修改为:
本协议经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后成立。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以孰晚者为准)生效:
(1)甲方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且尽职调查结果显示目标公司披露的资产、业务、负债等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所有的重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不实的情况;
(2)本次股份转让已履行甲方内部决策程序;
(3)本次股份转让已取得甲方上级主管单位及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4)本次股份转让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或同意文件。
各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第 15.3 条“协议解除”修改为:
(1)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甲方尽职调查过程中乙方及目标公司不配合甲方尽职调查的或甲方完成尽职调查后各方对目标公司重大问题未达成一致解决方案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十五条的约定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4)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第 14.5 条的约定解除本协议。
(五)其他
本补充协议经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后并生效。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补充协议有约定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原协议为准。原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本补充协议也相应解除或终止。
三、风险提示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事项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 转让方与凯得投控签署的《广州凯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柳志成、黄京明、张
锦楠、张福林、张舒啸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