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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胜风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2

泰胜风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29                        证券简称:泰胜风能                      公告编号:2022-005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与其签订了《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境内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与上市之保荐协议》。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公司原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
在持续督导期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结束后,仍在继续履行与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
职责。由于公司已聘请中金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安信证券尚未完成的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安信证券不再履行相关持续督导职责。

  公司募集资金持续督导职责已由安信证券移交至中金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需与募集资金存管银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291 号文批准,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 3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93,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9,595.79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中联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联闽都验字[2010]019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截至目前,拟投入原“年产 800 台(套)风力发电机塔架配套法兰制造项目”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公司按照项目设置情况对全部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50131000855276337    原“年产 800 台(套)风力发电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山阳支行                            机塔架配套法兰制造项目”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持续督导职责已由安信证券移交至中金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支行、中金公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0131000855276337,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112,359,038.25 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原“年产 800 台(套)风力发电机塔架配套法兰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田加力、朱宏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支行及原保荐机构安信证券签订的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于本次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
备查文件

    1.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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