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2023 年12 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08 年 1 月 3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2008)71 公司于 2008 年 1 月 3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2008)71 号
号文件批准,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文件批准,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320594400008599。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5966171X9。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江浦路 39号,邮政编码:215126。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江浦路 39 号,邮政编码:2150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41,627,240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99,115,412元。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智能交互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智能交互感
感知技术、物联网技术、互联网分布式云技术、高速通讯传输系统技术、 知技术、物联网技术、互联网分布式云技术、高速通讯传输系统技术、光感光感控技术、新型电子墨水显示技术、纳米新材料技术、新型节能技术的 控技术、新型电子墨水显示技术、纳米新材料技术、新型节能技术的研发、
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新型电子墨水显示产品、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新型电子墨水显示产品、石墨烯、石墨烯、光伏产品、银浆、蓝宝石衬底图案化产品;企业管理服务及咨询; 光伏产品、银浆(不含危险化学品)、蓝宝石衬底图案化产品;企业管理服自有不动产租赁;加工各种高性能复合材料、高分子材料,提供自产产品 务及咨询;自有不动产租赁;加工各种高性能复合材料、高分子材料,提供的售后服务;手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含游戏)开发;从事上述商品和技 自产产品的售后服务;手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含游戏)开发;从事上述商
术的进出口业务。 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41,627,240 股,普通股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99,115,412 股,均为普通股。
841,627,2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何资助。 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收购其股份;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亏损公司除外)。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带责任。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