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8 证券简称: 锦富新材 公告编号:2013-039
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锦富新材”)于2013
年7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条件成就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按照《苏州锦富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条
件已经满足,本次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8.4万股,占限制性股票总
量的40.00%,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87%。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⑴2012年1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苏
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⑵2012年1月10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对被激励对象
进行审核,认为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后,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备案意见相应修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无异议。
⑶2012年6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修订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
会议,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审核。
⑷2012年6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⑸2012年7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2年7月18日。独立董事对授予相关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⑹2012年7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认为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123名被激励对象主体合法、有效且
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⑺2013年7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条件成就可解锁的议
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相关事宜,独立董事对解
锁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⑻2013年7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核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认为公司123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股权激励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且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
解锁相关事宜。
二、关于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说明
1、禁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日即2012
年7月18日起1年为禁售期,授予日起12个月后至24个月内可申请解锁获授
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至2013年7月18日,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
禁售期已届满。
2、解锁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约定的业绩条
件进行了审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有解锁条件及满足情况详见下表:
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1、锦富新材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予以行政处罚;
③ 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
适当人选的;
②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予以行政处罚的;
③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件。
④ 激励对象在本计划实施完毕之前单方面终止劳
动合同;
⑤ 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
由于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
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
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201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
3、公司业绩条件: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1.50%,高于限
①2012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以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8.00%的收益
2010年度为基准年,2012年的净利润增长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