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7 证券简称:银河磁体 公告编号:2021-015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计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的担保;
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主
主要办公地。 要办公地。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
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 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
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总股份的 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 的,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
的,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
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备案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派出机构和交易所备案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 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