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 13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第三条 公司由上海锐奇工具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 第三条 公司由上海锐奇工具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
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 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 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让。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总数的 25%;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间限制。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讼。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项、第(二)项情形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衍生品种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衍生品种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
式做出决议; 式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提供
(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十六)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