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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奇股份: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9

锐奇股份: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年5 月 19日下午14:00 点在上海市松江区
茸悦路 208 弄富悦大酒店三楼 10 号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吴明厅先生主持。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为提高公司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26,030,08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1.46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24,772,52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1.04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57,5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13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636,6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53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79,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2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57,5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137%。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5,429,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36%;
反对 6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62%;弃权 36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119%;反对 60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6661%;弃权 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0%。
  2、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5,429,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36%;
反对 6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62%;弃权 36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119%;反对 60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6661%;弃权 3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0%。
  3、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报告》及《2019 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5,429,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36%;
反对 6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62%;弃权 36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119%;反对 60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6661%;弃权 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0%。
  4、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5,429,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36%;
反对 6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62%;弃权 36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119%;反对 60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6661%;弃权 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5,429,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36%;
反对 6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62%;弃权 36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119%;反对 60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6661%;弃权 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0%。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关联股东上海瑞浦投资有限公司、吴明厅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议案予以回避表
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9.3324%;
反对 6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0.6492%;弃权 36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4%。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119%;反对 60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6661%;弃权 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5,429,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36%;
反对 6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62%;弃权 36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119%;反对 60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6661%;弃权 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5,429,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36%;
反对 6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62%;弃权 36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119%;反对 60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6661%;弃权 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5,429,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36%;
反对 6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62%;弃权 36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表决结果为
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119%;反对 60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6661%;弃权 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天龙律师、常睿豪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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