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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25 深市 聆达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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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达股份:关于前实际控制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聆达股份:关于前实际控制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25  证券简称:聆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5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实际控制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 年 1 月 17 日,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聆达股份、公司)实际

控制人兼董事长王正育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聆达股份董事长、董事、总裁及其担
任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辞去上述职
务后,王正育先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公司于同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正
育先生转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2026 号),王正育先生因涉嫌内幕交易及“聆达股份”等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1 月 18 日发布于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2022 年 8 月,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光恒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

伙财产份额转让,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王正育先生变更为黄双先生,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及材料(公告编号:2022-047、2022-048)。

    近日,公司关注到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
正育)》(〔2023〕59 号)(简称:行政处罚),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王正育信息披露违法、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短线交易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
结。


    当事人:王正育,男,1964 年 11 月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址:福建省
厦门市湖里区。

    经查明,王正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王正育控制使用 15 个账户交易“聆达股份”

    1、王正育直接控制的 5 个账户

    王正育在 2016 年即开始通过“王正育”华福证券账户和“王某荣”华福证
券账户买入并持有“聆达股份”,两账户的资金均来源于王正育,并均由其控制使用,王某荣也会根据王正育指令进行操作。2020 年,“王正育”华福证券账户卖出“聆达股份”的资金中有 1,250 万元转到“王某明”光大证券账户,继续买入“聆达股份”,此操作由王某明进行,由王正育控制决策。

    “谢某生”华福证券账户初始资金来自于王正育,由王正育控制决策,主要由王某荣操作交易。“谢某生”东海证券账户买入“聆达股份”的初始资金来自“谢某生”华福证券账户卖出“聆达股份”转出资金以及王正育筹借,由王正育控制决策,王某峰操作交易。

    2、通过王某革配资的 4 个账户

    “舒某”国泰君安证券账户、“曹某晓”国融证券账户、“林某淑”银河证券账户、“胡某群”国泰君安证券账户等 4 个账户买入“聆达股份”资金由王正育提供的保证金和王某革提供的配资组成,由王正育控制决策,由王某峰操作交易。

    3、通过账户名义所有人配资的 6 个账户

    “蔡某冷”方正证券账户、“郭某婷”信达证券账户、“赵某 1”中金公司
账户、“赵某 2”信达证券账户、“吴某泽”太平洋证券账户、“陈某涵”申万宏源证券账户等 6 个账户买入“聆达股份”资金由王正育提供的保证金和账户名义持有人提供的配资组成,由王正育控制决策,由徐某斌操作交易。

    (二)王正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1、王正育持股比例达到 5%时及后续变动 1%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披露义


    2020 年 4 月 1 日,王正育控制的账户组持有“聆达股份”13,524,311 股,占上
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聆达股份,也未予公告。

    上述事实发生之后,王正育仍继续交易“聆达股份”,在持股每增加或减少1%时,未在次日通知聆达股份,也未予公告。

    2、王正育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存在误导性陈述

    2020 年 7 月 6 日和 7 月 13 日,王正育披露的两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仅对其本人和“王某荣”账户持有和交易“聆达股份”情况进行了披露,对其本人控制的其他账户持有及交易“聆达股份”情况未进行披露,王正育披露的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

    (三)王正育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聆达股份”

    1、王正育在持股达到 5%以后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行为

    2020 年 4 月 1 日,王正育持有“聆达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10%。
该事实发生后,王正育一直未履行报告、披露义务,且继续交易“聆达股份”。截
至 2021 年 12 月 7 日,累计卖出 25,638,153 股,金额合计 337,171,883.81 元。

    2、王正育在收购完成后十八个月内转让其持有的股票

    2020 年 7 月 13 日,聆达股份发布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告,显示王正育通过持有
杭州光恒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8%的合伙份额,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该事实发生之后王正育存在卖出其持有的“聆达股份”行为,截至 2021 年 12 月
7 日,累计卖出 11,509,442 股,金额合计 165,499,443.66 元。

    (四)王正育短线交易“聆达股份”

    2020 年 4 月 2 日至 2021 年 8 月 2 日,王正育作为持有“聆达股份”5%以上
股份的股东,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其
中,2020 年 4 月 2 日至 7 月 3 日买入股票合计 14,446,021 股,金额合计
178,340,404.94 元;卖出股票合计 14,128,711 股,金额合计 171,672,440.15 元。2020
年 7月 6 日至 2021 年 8月 2 日买入股票合计 3,473,100 股,金额合计 52,693,376.76
元;卖出股票合计 11,509,442 股,金额合计 165,499,443.66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王正育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
条第一款所述行为;王正育披露的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由于上述两项行为是基于同一违法目的而产生,对其“择一重”处理,适用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王正育在持股达到 5%以后的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行为;王正育在收购完成后十八个月内转让其所持有的股票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行为。由于上述两行为是包含关系,对其统一处理。

    王正育作为持有“聆达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短线交易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1、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对王正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0,000 元罚款。

    2、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王正育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00,000 元罚款。

    3、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王正育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000 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处理措施

    (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案件涉及的主体是公司前实际控制人王正育先生,不涉及本公司及公司
现任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0.5.1 条、第 10.5.2 条和第 10.5.3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未影响公
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与公司前实际控制人王正育先生核查相关情况,就本次事项采取的措施如下: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按照上述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将王正育先生上述短线交易买卖公司股票获得收益收归公司所有;若王正育先生上述短线交易没有产生收益,则无收益上缴公司。

    针对此次行政处罚决定,公司高度重视,公司将以此为戒,向公司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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