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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技术:关于调整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权益工具回购价格、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9

汇川技术:关于调整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权益工具回购价格、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24          证券简称:汇川技术        公告编号:2024-053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

  所涉权益工具回购价格、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9.9 折股票的调整)》、《关于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以下统称“本次调整”)。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678,142,081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927,242股后的2,677,214,8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4.5元人民币(含税)。

  根据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如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完成后,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权益工具回购价格、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1.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种授予价格(公平市场价格的70%)由24.71元/股调整为24.26元/股;

  2.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种授予价格(公平市场价格的99%)由35.33元/股调整为34.88元/股;

  3.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种授予价格(公平市场价格的99%)由56.07元/股调整为55.62元/股;

  4.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2.42元/股调整为41.97元/股;

  5.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授予价格由42.42元/股调整为41.97元/股;

  6.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行权价格由60.76元/份调整为60.31元/份。

  二、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权益工具回购价格、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监事会审核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五期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完成后,对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权益工具回购价格、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此次调整符合相关激励计划以及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对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权益工具回购价格、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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