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4 证券简称:汇川技术 公告编号:2023-023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取第二期长效激励持股计划业绩激励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长效激励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草案》”)等规定,2022 年度公司业绩激励基金的提取条件已
经成就。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取第二期长效激励持股计划业绩激励基金的议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长效激励持股计划方案的决策程序
1.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长效激励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长效激
励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设立和实施后续各期持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批准业绩激励基金计提和具体实施分配方案。
二、2022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提取情况
1.提取方式
以2022年度实际完成的净利润超出当年净利润目标值 42亿元的数额确定计提金额。
设定 P 为公司 2022 年度实际完成的净利润,设定 M 为公司 2022 年度净利润目标值。
激励基金提取公式如下:
业绩完成情况 P≦M P>M
提取激励基金公式 0 (P-M)*30%
注:①以上净利润指标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②考核时,剔除公司激励基金提取造成的影响;③年度激励基金的实际计提数以按照上表核算得出的数额与上一年度提取激励基金前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相比,取孰低值。
2.提取条件
持股计划实施期间,当公司在考核年度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当期不提取业绩激励基金:
(1)最近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公司董事会认定的绩效目标完成度出现较大偏差等其他不满足激励计提条件。
3.公司 2022 年业绩激励基金提取条件达成情况
(1)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31,976.24 万元;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2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3)经董事会审核,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出现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 2022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提取条件已经成就。鉴于公司 2022 年度
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31,976.24 万元,剔除公司激励基金提取造成的
影响后为 435,165.69 万元,在此基础上计提业绩激励基金 4,549 万元,未超过公司 2021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57,340.46 万元的 10%,因此公司 2022 年度
业绩激励基金可计提 4,549 万元。
在提取激励基金后,公司将根据参与本次计划的管理团队和核心人员名单,提出本次业绩激励基金的预分配比例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本次计提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以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本次提取的业绩激励基金计入锁定期内损益。公司通过提取业绩激励基金实施长效激励持股计
划,有利于激发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公司拟提取第二期长效激励持股计划业绩激励基金符合《公司章程》和《长效激励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鉴于公司本次长效激励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包括公司核心员工、管理层,基于审慎原则考虑,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非独立董事朱兴明、李俊田、宋君恩、周斌、刘宇川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3.本次业绩激励基金的提取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情况、盈利水平等因素,兼顾股东、公司和员工各方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提取第二期长效激励持股计划业绩激励基金。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长效激励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 2022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公司 2022 年度已满足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提取条件。
2.本次公司 2022 年业绩激励基金计提方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将持续监督业绩激励基金分配方案的实施工作。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