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4 证券简称:汇川技术 公告编号:2021-080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汇川”)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鉴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拟增加实施主体,董事会同意公司新增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44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6,732,241 股,发行价格为 58.00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30,469,978.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25,279,425.45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05,190,552.55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I10470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和存储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之工业软件技术平台研发项目、数字化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其中工业软件技术平台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全资子公司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汇川”),增加后,实施主体由深圳汇川变更为深圳汇川、苏州汇川;数字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深圳汇川,增加后,
实施主体由苏州汇川变更为深圳汇川及苏州汇川。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随着实施
主体的调整而增加。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设立的募投专户具体情
况如下:
1、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账号 金额(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
兴业银行深圳盐 深圳市汇川
田支行 技术股份有 338110100100120935 6,875 数字化建设项目
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 苏州汇川技 851210010122600474 5,935 工业软件技术平台研发项
限公司苏州分行 术有限公司 目
2、增加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开立的专项账户情况
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①收购深圳市汇川控制技术有
广发银行深圳分行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 9550880042172300477 限公司 49%股权;②工业软件技
限公司 术平台研发项目;③补充流动资
金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 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 851210010122600474 工业软件技术平台研发项目
公司苏州分行
兴业银行深圳盐田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 338110100100120935
支行 限公司
数字化建设项目
广发银行深圳分行 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 9550880062843400562
广发银行深圳分行 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 9550880062843400292 产能扩建及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一)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以下简称“兴业
银行盐田支行”)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就募集资金专户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兴业银行盐田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338110100100120935,截止
2021 年 8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6,875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数字化建设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兴业银行盐田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华泰联合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兴业银行盐田支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泰联合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阳、廖君可以随时到兴业银行盐田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兴业银行盐田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兴业银行盐田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兴业银行盐田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兴业银行盐田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兴业银行盐田支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兴业银行盐田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华泰联合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兴业银行盐田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兴业银行盐田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兴业银行盐田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华泰联合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华泰联合可
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兴业银行盐田支行、华泰联合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联合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汇川”)、 恒
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苏州分行”)与华泰联合就募集资金专户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苏州汇川已在恒丰银行苏州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851210010122600474,截
止 2021 年 8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5,935 万元。专户仅用于工业软件技术平台研发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苏州汇川、恒丰银行苏州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华泰联合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苏州汇川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苏州汇川和恒丰银行苏州分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对公司、苏州汇川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苏州汇川授权华泰联合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阳、廖君可以随时到恒丰银行苏州分行查询、复印苏州汇川专户的资料;恒丰银行苏州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恒丰银行苏州分行查询苏州汇川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恒丰银行苏州分行查询苏州汇川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恒丰银行苏州分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苏州汇川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恒丰银行苏州分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苏州汇川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恒丰银行苏州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华泰联合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恒丰银行苏州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苏州汇川、恒丰银行苏州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恒丰银行苏州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华泰联合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苏州汇川或者华泰联合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苏州汇川、恒丰银行苏州分行、华泰联合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联合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