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4 证券简称:汇川技术 公告编号:2016-088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2016年12月6日为授予日,同意向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1、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652人,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及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李俊田 董事、副总裁 50 0.88% 0.03%
宋君恩 董事、副总裁、董事会 50 0.88% 0.03%
秘书
唐柱学 董事、副总裁 50 0.88% 0.03%
杨春禄 董事 40 0.70% 0.02%
刘宇川 董事 35 0.62% 0.02%
姜勇 副总裁 55 0.97% 0.03%
邵海波 副总裁 50 0.88% 0.03%
刘迎新 财务总监 35 0.62% 0.02%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5117 90.06% 3.18%
人员(644人)
预留 200 3.52% 0.12%
合计 5682 100% 3.54%
注:上表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下同。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每股9.77元;
5、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25%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25%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30%
留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对应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次解除限售 以2015年业绩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次解除限售 以2015年业绩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预留第一次解除限售
第三次解除限售 以2015年业绩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预留第二次解除限售
第四次解除限售 以2015年业绩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预留第三次解除限售
注: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制定了《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六个等级。
考核结果等级
等级 定义 比例 考评分数 标准系数(K)
A 卓越 10% 大于90分
优秀 85-90分 K=1
B+ 40%
B 良好 80-85分
正常 45% 70-80分 K=0.9
B-
正常 60-70分 K=0.8
C 待改进 50-60分
淘汰 <5% 小于50分 K=0
D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K)。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6年10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16年11月28日披露了《第三届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6年12月6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16年12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安百军等650名激励对象5392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12月6日,授予价格为每股9.77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