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3 证券简称:亚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9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7,559,123 元。 1,021,834,123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7,559,123 股,全部为普通股。 1,021,834,123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十)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谋取不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正当利益;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偿责任。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关 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准。
…… ……
(三)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事项: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事项,
…… 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四)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 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权限。 ……
(四)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
权限。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战略、提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公司须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设 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须定期与审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公司须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设立内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 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须定期与审计委
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员会召开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
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
次内部审计报告。
新增章节 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关系的董事。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
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
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