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同意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拟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3
名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本次拟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一致同意以 2021 年 2 月 5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