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3 证券简称:太阳鸟 公告编号:2015-131
太阳鸟游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关监管艇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5年10月30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2015年海关监管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信息,太阳鸟游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成为2015年海关监管艇采购项目中01包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人民币玖仟捌佰壹拾贰万元整(小写:98,120,000.00元),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披露了《2015年海关监管艇中标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118),近日,公司收到了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海关中标字【2015年】131号的中标通知书,并与甲方签订了《2015年海关监管艇采购项目(太阳鸟)合同书》。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交船时间与地点:80吨海关沿海监管艇在2016年9月30日前交付至甲方指定海关码头;20米海关监管艇在2016年6月30日前交付至甲方指定海关码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推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变更合同相关条款,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合同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水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4.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的说明:对公司2015年度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基本情况:
海关总署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基本任务是出入境监管、征税、打私、统计,对外承担税收征管、通关监管、保税监管、进出口统计、海关稽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打击走私、口岸管理等主要职责。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系海关总署的直属事业单位合同当事人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是我国海关系统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
2012年公司与甲方签订合同27,480万元,占当年收入的47.39%;2013年、2014年公司与甲方均未发生购销金额。
数量
签订时间 项目 招标方 中标方 金额(万元) 备注
(艘)
2012.7.15 海关浅吃水摩托艇 中国海关总署 母公司 10 649 已交付
2012.7.15 98G常规摩托艇 中国海关总署 宝达 18 4,436 已交付
2012.7.15 20米海关摩托艇 中国海关总署 宝达 7 5,910 已交付
2012.9.3 海关超高速摩托艇 中国海关总署 宝达 15 6,645 已交付
2012.12.23 80吨海关沿海监管艇 中国海关总署 宝达 5 9,840 已交付
合计 55 27,480
注:母公司指太阳鸟游艇股份有限公司,宝达指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宝达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3.履约能力分析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本次采购的海关监管艇的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具备很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采购货物数量、名称及价格
数量
货物名称 规格 价格合计
(艘)
80吨海关沿海监管艇 80吨级 4 人民币玖仟捌佰壹拾贰万元整
(小写:98,120,000.00元)
20米海关监管艇 20米 3
此价格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船模试验、模具、制造、材料设备、运保费、仓储费、劳务费、监造试航费、培训费、各种税费及与履行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所有相关费用。
2、生效时间:
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付款条件:
(1)预付款:自合同签订生效并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乙方正式等额发票之日起14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2943.6万元;
(2)进度款:主要设备(主机、推进系统等)订货合同签订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收到乙方正式等额发票之日起14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人民币4906万元。
(3)工程尾款:自甲方收到交接验收合格报告、船检证书、完工交接书、所有完工技术文件和备品备件供应品,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本合同20%的尾款,即人民币1962.4万元。
(4)实行政府集中支付延误时间不包括在上述工作日内。
4、交船条件及交船时间和地点:
(1)、船艇建造完毕,甲方收到建造监理师(以下称为监造师,下同)签字的监理报告,取得建造完工证书及船检证书,并通过甲方的验收小组验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后,甲乙双方进行交船手续,并签署完工交接书。
(2)、交船时间和地点:80吨海关沿海监管艇在2016年9月30日前交付至甲方指定海关码头;20米海关监管艇在2016年6月30日前交付至甲方指定海关码头。
5、违约责任
(1)、甲方有权根据船检部门出具的不合格或与合同标准不符的证明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乙方进行补救,并负责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于乙方建造原因造成本艇主要设计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甲方有权扣除合同总价的5%~10%作为乙方违约金。
(2)、除不可抗力或双方另行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迟交船艇价格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要求乙方退回甲方已支付货款并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推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变更合同相关条款,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总金额为9812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营业收入的25%。
根据项目进度,该合同预计于2016年内全部实现收入,对公司2015年度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将对公司2016年度的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2、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海关总署形成依赖。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的产品销售合同,无须董事会审议批准。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后续定期报告中披露该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目录:
(1)、海关中标字【2015年】131号的中标通知书
(2)、2015年海关监管艇采购项目(太阳鸟)合同书
特此公告。
太阳鸟游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