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太阳鸟游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作为太阳鸟游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
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进行了认真核查、仔细分析和
研究,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预留期权激励对象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4年9月4日,行权
价格为9.31元,该授予日、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
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条件。
3、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期权的授权日为2014 年9 月4日, 行权价格为
9.31 元,并同意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104.55万份预留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杨新发 颜爱民 李荻辉
201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