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2 证券简称:智飞生物 公告编号:2012-29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美国默沙东公司续签《市场推广服务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风险提示
1、不可抗力风险因素可能造成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
2、本合同期限一年,合同对方不能按约提供产品、公司不能按约完成目标量
都会对合同的完全履行造成一定的风险。
二、合同概述
2012 年 7 月 3 日,公司与默沙东药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美国;以下
简称“默克”)的关联公司--美国默沙东药厂有限公司(注册地:香港;以下
简称“默沙东”)续签了《市场推广服务合同》,公司继续作为默沙东在中国大
陆区域内的市场推广服务方,负责默沙东公司疫苗产品在中国大陆区域的市场
推广工作。本合同涉及产品为“纽莫法”(23 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和“维康特”
(甲型肝炎灭活疫苗),上述产品由默沙东公司指定的进口代理商对公司供货,
涉及产品采购总额约 2.28 亿元,约定合同对价 4,921.5 万元/年。
三、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
默沙东药厂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和加拿大称为默克公司(Merck & Co.,
Inc.),是世界制药企业的领先者,总部设于美国新泽西州,是一家以科研为本,
致力于研究、生产和销售创新医药产品的跨国制药企业。默克是医药行业的常
青树,经营历史超过 100 年,位列世界 500 强之一,2010 年收入为 459.87 亿美
元,业务覆盖全球约 200 个国家和地区。
公司与默沙东自 2011 年 4 月 25 日起开展市场推广合作,负责默沙东产品
在中国大陆区域的销售(详见公司公告 2011-28 号),合同期限截止到 2012 年 6
月 30 日。2011 年度,公司向默沙东指定的进口代理商购进其产品计 11050.34
万元,占公司当年代理疫苗总采购额的 37.15%。
合作期间,双方均能履行合同义务,协议产品的市场营销工作顺利进行,
双方合作关系持续发展。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美国默沙东药厂有限公司。
2、合同标的:公司在中国大陆区域内为默沙东的疫苗产品提供市场推广服务
和销售。
3、合同期限:2012 年 7 月 1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经双方书面确认,合同期
可以延续。
4、涉及品种:推广“纽莫法”、“维康特”。
5、合同对价:4,921.5 万元/年。
5、合同生效时间:2012 年 7 月 3 日。
6、主要违约责任:
1)对于因一方违反本合同或相关中国法律法规而导致另一方遭受的任何
损害、损失或花费,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充分赔偿并使其不受损害;
2) 非不可抗力原因,公司未按约采购甲方产品,造成产品报废或给甲方
带来其它损失的,默沙东除有权拒绝支付服务费外,还有权要求公司赔偿其遭
受的实际损失。
五、协议产品“维康特”
协议产品“维康特”为灭活甲肝疫苗,分2种剂型:儿童/青少年剂型为
25U/0.5mL,使用对象为1-17岁儿童,应接种2针次;成人剂型为50U/1mL,使用
对象为18岁以上成人,应接种2针次。公司代理的浙江普康公司的产品为甲肝减
毒活疫苗,剂型为6.50lgCCID50/0.5mL,应接种1针次,使用对象为1.5周岁以上
甲肝易感者。
六、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延续了与默沙东公司相关的产品代理业务,是双方上年度《市场推
广服务合同》的延续。
2、本合同是双方本年 2 月 6 日生效的合作《备忘录》的逐项落实,是双方务
实深入合作的体现。
3、鉴于上述两种甲肝疫苗产品的使用属性、价格体系有一定差异,默沙东产品
的加入有利于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六、协议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公司一届三十五次董事会审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
结果获得通过。
2、独立董事意见(不适用)。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市场推广服务合同》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