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新增条款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本公司的股份: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6 个月时间限制。本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本款所称董事、监事、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股票或者其他具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证券。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对外担保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财务资助事项; 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达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达
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 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 第四十三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不足 5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人时;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