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893 号
关于对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双港)旺港路 12 号;
陈建波,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吕敬崑,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Hoo Yong Keong,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冬梅,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江海清,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辉开”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3 月 6 日,经纬辉开披露《关于子公司对参股公司增
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公司子公司 New Vision Display,Inc.(以下简称“NVD”)与 ReviverMX,Inc.(以下简称“Reviver”)签署增资协议,以 0.43 美元/股的价格认购 Reviver 发行的优先股。因公司董事长陈建波、董事吕敬崑、董事 Hoo Yong Keong均持有 Reviver 股份,前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4 年 4 月 23 日,经纬辉开披露《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补
充公告》显示,NVD 实际已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2023 年 8 月 31
日分两批次完成对Reviver股份的认购,交易金额合计1.57亿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17%。经纬辉开未及时就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纬辉开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和第7.2.8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纬辉开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建波、董事吕敬崑、董事 Hoo YongKeong、董事会秘书刘冬梅、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海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建波、董事吕敬崑、董事 Hoo Yong Keong、董事会秘书刘冬梅、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海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