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0 证券简称:经纬辉开 公告编号:2023-26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9 号),同意天津经纬辉开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辉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
册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110,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5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715,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00,342,924.53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用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出普通合伙)审验,并 出具了 XYZH/2023TJAA1B007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 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且与相关银行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表: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存放金额(元)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松坪支行 337030100100390308 140,000,000.00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44250100001200004900 149,999,640.00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441300100100130063 100,000,000.00
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12350000004497394 149,999,440.00
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新支行 39160188000077994 73,631,500.00
6 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5892010130005669 90,000,000.00
合计 —— 703,630,580.00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0,342,924.53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和尚未置换的发行费用(包括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为“丙方”。公司与上述 6 家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7030100100390308,账户名称: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深圳罗湖支行。截止2023年4月11日,专户余额为 140,000,000.00元。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250100001200004900,账户名称: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截止2023年4月11日,专户余额为149,999,640.00 元。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1300100100130063,账户名称: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天津分行。截止 2023 年 4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0,000.00 元。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350000004497394,账户名称: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
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截止 2023 年 4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 149,999,440 元。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160188000077994,账户名称: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新支行。截止 2023 年 4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
73,631,500.00 元。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892010130005669,账户名称: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 华
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截止 2023 年 4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
90,000,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不具有通兑功能、网上交易功能及电话交易功能,如需开通网银,仅限开通网银的查询功能。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2、甲、乙两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两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侯立潇、张洪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按 孰低原则确定),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