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0 证券简称:经纬辉开 公告编号:2019-10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
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2017年度权益分派情况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将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175.90万股调整为227.43万股,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和实施情况
1、2018年3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2项议案和《关于核实<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4月17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8年5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8年5月31日,公司完成了对符合条件的179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703.6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公告工作,上市日期为2018年6月4日。
5、2019年3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175.90万股调整为227.43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于本次调整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的说明
2018年6月20日,公司实施完成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301,567,78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53337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930005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增发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1股股票经转增、派送股票红利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及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情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作出如下调整:
调整后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比率)=175.90万股×(1+0.2930005)=227.43万股(不足100股的,舍去取整)
三、本次调整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次调整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的审批程序
2019年3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本次调整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发表的意见
1、监事会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通过本议案。
2、独立董事意见
此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调整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获得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公司第四届董事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
3、律师事务所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认为,公司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以及本次授予预留部分权益的批准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