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9 证券简称:瑞普生物 公告编号:2023-039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9 日
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4 月 29 日至 2022 年 5 月 9 日,公司在 OA 办公系统上向全员
发布了《2022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
职位予以公示。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 204 人,实际授予数量为 409.40 万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期为 2022 年 5 月 31 日。
(六)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回购价格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实施完毕,2021 年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的
468,089,36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5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公
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实施完毕,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68,018,78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00 元
人民币现金。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派息:
P=P0-V=9.75 元-0.35 元-0.30 元=9.10 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9.10 元/股。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数量、回购价格的调整系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