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参加了 2021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本次董事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和发行费用,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同时,本次置换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
独立董事:马闯、周睿、郭春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