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9 证券简称:瑞普生物 公告编号:2019-091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普生物”)于2019年5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9年4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5月5日,公司在OA办公系统上向全员发布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2019年5月7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19年5月14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四)2019年5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公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情况说明
(一)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拟授予的4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56.70万股,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23人调整为182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656.70万股调整为600.00万股。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2019年5月14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19年5月18日,公司公告了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396,402,66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30615元人民币现金。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应对授予权益价格进行调整。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1、派息
P=P0-V=7.23-0.1530615≈7.08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经过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7.23元调整为7.08元。
除以上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和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和激励对象的调整系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