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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普生物:中信证券-瑞普生物投资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15-08-25


中信证券-瑞普生物投资1号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委托人: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3
二、释义......3
三、声明与承诺......5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6
五、委托资产......12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15
七、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17
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7
九、交易、清算交收和资金对账......19
十、越权交易和被动超标处理......23
十一、委托资产的估值......25
十二、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28
十三、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28
十四、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30
十五、委托资产清算......32
十六、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32
十七、信息披露......33
十八、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34
十九、保密......35
二十、违约责任......36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37
二十二、其他事项......37
附件1:客户委托资产的基本情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及投资偏好......40
附件2:风险揭示书......43
附件3:委托资产投资政策......47
附件4:委托资产清算划款指令......48
附件5:转托管指令......49
附件6:《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50
附件7:《追加委托资产确认书X》......52
附件8:《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53
附件9:中信证券瑞普生物投资1号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划款指令......54
附件10:《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55
附件11:委托人、管理人业务往来授权书......56
附件12: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58
                                    一、前言
    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证券公司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
产管理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2]206号,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签署了风
险揭示书及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委托人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
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
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
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2.1  委托人: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2.2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本合同: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中信证券-瑞普生物投资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
有效变更。
    2.5  委托资产:指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
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2.6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7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8  T+1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的第1个工作日。
    2.9  T-1日:指T日前(不包括T日)的第1个工作日。
    2.10估值日:指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11投资总收益:委托管理期限内委托资产投资运作获得的各类收入,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入。
    2.12管理费:指管理人向委托资产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13托管费:指托管人向委托资产提供托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14专用证券账户:根据《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9)第11号》等的规定,委托人授权管理人以“委托人名称”作为账户名
称为委托资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专用证券账户,或委托人授权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申请开立的以“管理人名称-托管人名称-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委托人名
称)”作为账户名称的银行间市场专用债券账户。
    2.15资金账户: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的与上述专用证券账
户对应的专门用于投资管理的证券交易专用账户。
    2.16托管专户: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收付委托
人委托资金及清算交收的银行专用账户。
    2.17资产(或者资金、本金)安全:是指委托资产不被违法违规地挪用,
在本项合同下,安全不具有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
含义。对本合同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中其他类似约定的理解均以此为准。
    2.1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
不能克服的,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2、
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用/没收等;3、社会异
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4、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5、银行清算系统故障,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交易系统和通信线路瘫痪、故障等。
                                三、声明与承诺
    3.1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3.1.1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且并非管理人公
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3.1.2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且并非管理人公司
股东(或持股在5%以下),也非其他与管理人公司具有关联方关系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组织。委托人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
整、合法。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3.1.3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委托
资产不得为筹集的他人资金;委托人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委托资产
为筹集资金的,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的证明文件,若委托资产为筹集
资金的,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的证明文件,委托人不提供证明文件的,
管理人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人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出
的委托本身及本定向合同项下的内容不违反委托人与资金提供方签订的任何合
同。若因委托人作出的委托及其内容直接或者间接引起委托人与资金提供方发生
纠纷或者引起政府监管机构的任何监管措施,均由委托人负责协调解决,与管理
人无关;
       3.1.4  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
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清楚认识
委托投资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并承诺自行承担
风险和损失;
       3.1.5委托人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3.1.6  委托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
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管理人的保证。
    3.2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3.2.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
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3.2.2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
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
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3.2.3管理人声明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
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风险揭示书,并已了解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
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3.2.4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3.2.5  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
收益作出承诺。
    3.3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3.3.1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3.3.2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
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
       3.3.3托管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1委托人
    (个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法人机构)
    名称: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
    办公地址: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园西区W2
    负责人:李守军
    联系人:张俊杰
    联系电话:022-88958118
       4.1.1委托人的权利
        4.1.1.1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
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红股、配股、股息等;
        4.1.1.2  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臵、价
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
        4.1.1.3  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委托资产管理
相关业务报告、从托管人处获取委托资产托管相关业务报告;
        4.1.1.4  享有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并可书面授权管理人
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1.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1.2委托人的义务
        4.1.2.1  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
通知管理人、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