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3-126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于 2023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或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含)人民币 15,000 万元且不超过(含)人民币 3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含)人民币 34.50 元/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8 月 19 日、2023 年 9 月 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
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发布的《东方日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公告编号:2023-108)和《东方日升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119)。
现将公司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
回购公司股份 1,145,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0%,本次回购股份的最高成交
价为 18.6186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8.4600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21,255,512.00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的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3 年 10 月 10 日)前五个交易
日(2023 年 9 月 25 日至 2023 年 10 月 9 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为 99,963,295 股。
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公司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 25%(即 24,990,823 股)。
(三)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结合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操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