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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公司章程(2023年3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3-03-15

东方日升:公司章程(2023年3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25

  第一节 董事 ...... 25

  第二节 董事会 ...... 2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3
第七章 监事会 ......34

  第一节 监事 ...... 34

  第二节 监事会 ......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1

  第一节 通知 ...... 41

  第二节 公告 ......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5
第十二章 附则 ......45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1449739014。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 ]1108 号文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00 万股,于 2010 年 9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Risen Ener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宁海县梅林街道塔山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31560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40,013,863.00 元。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50 年。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回报全体股东和社会,支持国家经济的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
造;家用电器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住房租赁;合同能源管理;对外承包工程;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宁海县兴科中路 23 号)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林海峰、仇华娟、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麦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科升投资有限公司、汇金立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陈漫、四川中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杨增荣、宁海和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 13,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其中:林海峰以净资产认购 7,507.11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57.747%;仇华娟以净资产认 1105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8.5%;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926.38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7.126%;深圳市麦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617.5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4.75%;上海科升投资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411.71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3.167%;汇金立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411.71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3.167%;陈漫以净资产认购308.75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2.375%;四川中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205.92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1.584%;杨增荣以净资产认购 205.92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1.584%;宁海和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13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1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40,013,863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豁免遵守该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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