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3-026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1 号)同意,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日升”)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8,138,95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0.15 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983.55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31,464,281.9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68,535,701.62 元。上述发行募
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038 号《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专户开立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授权,公司及东方日升(宁波)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宁波光伏”)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开设共计 8 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日升宁波光伏、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上述银行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具体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资金用途
东 方 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 33150199543600003597 补充流动资金
升 新 能 份有限公司宁海 全球高效光伏研发
支行 33150199543600003611 中心
源 股 份 兴业银行股份有
有 限 公 限公司宁波宁海 全球高效光伏研发
司 385020100100225892 中心
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海 33150199543600003596
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
东方日 限公司宁波宁海 385020100100226082
升(宁 支行 5GW N 型超低碳
波)光 中国农业银行股 高效异质结电池片
伏科技 份有限公司宁海 39760001040013565 与10GW高效太阳
有限公 梅林支行 能组件项目
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海 3901330029200272276
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海跃龙 375382224432
支行
注:因部分开户行为下属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权限,故由其对应上级银行与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账户则开立在支行,具体情况如下: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下属分支机构,三方监管协议中的乙方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梅林支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下属分支机构,三方监管协议中的乙方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跃龙支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下属分支机构,三方监管协议中的乙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日升(宁波)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约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世举、杨传霄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