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2-074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周二)上
午 10:00 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海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26 名代表 26 名股东,代表
股份 272,582,7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241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 6 名股东,代表股份266,290,4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543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20 名,代表股份 6,292,2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98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经与会股东
及股东代表审议表决,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2,316,9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5%;反对
236,8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9%;弃权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17,6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382%;反对
236,8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405%;弃权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13%。
(二)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2,319,9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6%;反对
233,8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8%;弃权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20,6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818%;反对
233,8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969%;弃权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13%。
(三)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2,319,9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6%;反对
233,8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8%;弃权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20,6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818%;反对
233,8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969%;弃权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13%。
(四)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2,319,9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6%;反对
233,8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8%;弃权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20,6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818%;反对
233,8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969%;弃权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13%。
(五)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2,345,9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1%;反对
236,8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46,6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595%;反对
236,8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4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2,235,2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25%;反对
347,5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7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35,9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513%;反对
347,5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4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2,319,9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6%;反对
233,8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8%;弃权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20,6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818%;反对
233,8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969%;弃权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13%。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7,556,8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562%;反对
5,025,8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4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5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9864%;反对
5,025,8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01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及外汇期权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2,348,9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2%;反对
233,8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49,6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031%;反对
233,8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2,348,9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2%;反对
233,8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49,6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031%;反对
233,8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9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在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投资 3GW 组件建设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2,278,2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3%;反对
233,8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8%;弃权 7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78,9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760%;反对
233,8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969%;弃权 7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71%。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2,345,9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1%;反对
236,8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46,6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595%;反对
236,8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4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方日升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