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19-109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总股本剔除已回购的股份(截至2019年4月25日,公司回购证券专户已回购的股份21,895,535股)后的股本879,464,406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52,767,864.40元。
2、现公司依据“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实施本次权益分派,调整后的权益分派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901,359,941股剔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22,641,035股后可参与分配的总股数878,718,90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00509元(含税)。
3、按照公司总股本(含公司回购专户已回购的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公司回购专户已回购的股份)=52,767,861.15元÷901,359,941股=0.058542元,即以0.058542元计算每股现金红利。
综上,在保证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0.058542元/股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9年5月20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总股本剔除已回购的股份(截至2019年4月25日,公司回购证券专户已回购的股份21,895,535股)后的股本879,464,406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52,767,864.40元。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股份22,641,035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此次权益分派。公司此次权益分派具体实施方案为:以公司可分配股数878,718,906股为基数(公司总股本901,359,941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22,641,035股),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00509元(含税)。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4、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878,718,90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00509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540458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20102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60051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7月15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7月1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9年7月1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9年7月1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146 林海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9年7月8日至登记日:2019年7月1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塔山工业园区
咨询联系人:雪山行
咨询电话:0574-65173983
传真电话:0574-59953338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