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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0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19-076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20日(周一)上午10:00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海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17名代表19名股东,代表股份343,986,3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163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12名股东,代表股份277,150,4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748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名,代表股份66,835,9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15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表决,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562,3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60%;反对1,424,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81,4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161%;反对1,424,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562,3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60%;反对1,424,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81,4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161%;反对1,424,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562,3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60%;反对1,424,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81,4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161%;反对1,424,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562,3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60%;反对1,424,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81,4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161%;反对1,424,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562,3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60%;反对1,424,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81,4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161%;反对1,424,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562,3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60%;反对1,424,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81,4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161%;反对1,424,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562,3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60%;反对1,424,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81,4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161%;反对1,424,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方日升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