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18-043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2017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8日(周五)上午9:30
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海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62名代表68名股东,代表
股份425,145,5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0137%。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 21 名股东,代表股份
327,958,8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266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47名,代表股份97,186,7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7472%。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表决,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2,851,5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04%;反对
1,723,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55%;弃权570,0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12,9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575%;反对
1,723,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969%;弃权570,0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56%。
(二)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2,864,5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35%;反对
1,934,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51%;弃权346,2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25,9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2133%;反对
1,934,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013%;弃权346,2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54%。
(三)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2,545,7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85%;反对
1,725,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59%;弃权874,3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07,1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8455%;反对
1,725,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033%;弃权874,3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512%。
(四)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2,649,0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28%;反对
1,732,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76%;弃权763,7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10,4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2888%;反对
1,732,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345%;弃权763,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767%。
(五)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2,324,3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364%;反对
2,787,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556%;弃权33,8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85,7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8955%;反对
2,787,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594%;弃权33,8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0%。
(六)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2,530,4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49%;反对
2,197,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69%;弃权417,7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91,8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7798%;反对
2,197,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80%;弃权417,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922%。
(七)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关于〈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2,864,5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35%;反对
1,688,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72%;弃权592,2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25,9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2133%;反对
1,688,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458%;弃权592,2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40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方日升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