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或“公司”)的
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首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一致。
3、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权日为2014年2月19日,该授权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
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也符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的首次授权日为2014
年2月19日,同意向449名激励对象授予6,264,300份股票期权。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詹伟哉 刘继 周建国 _________
2014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