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终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关于终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由于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即
2010年-2012年)的平均水平,已无法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中规定的“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
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的行权条件,公司已不具备继续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条件。同时,伴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壮大,公司将陆续
引进一批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未来新纳入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也需要作为激励对象,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不能满足企业迅速扩张对人才
激励的需求。基于前述原因,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注
销已授予股票期权;
2、公司终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程序遵循了“公平、
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公司终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定稿)》及注销已授予股票期
权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学军、田高良、赵祥模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