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3 证券简称:顺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6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5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 555 号顺网运河国际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股东大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华勇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227,454,81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3.57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24,701,4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3.17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753,3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06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7,263,37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510,03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65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753,3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065%。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694,287,24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16,896,758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77,390,482 股。)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7,278,5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5%;
反对 17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87,0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728%;反对 176,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27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该议案。
2、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227,278,5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5%;反对
17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87,0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728%;反对 176,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27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该议案。
3、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7,278,5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5%;
反对 17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87,0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728%;反对 176,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27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该议案。
4、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7,278,5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5%;
反对 17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87,0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728%;反对 176,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27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该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7,278,5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5%;
反对 17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87,0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728%;反对 176,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27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该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6,656,8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92%;
反对 79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465,3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0134%;反对 79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86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该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7,278,5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5%;
反对 17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87,0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728%;反对 176,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27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该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7,278,4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4%;
反对 17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5%;弃权 1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86,9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714%;反对 176,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272%;弃权 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审议结果:通过该议案。赵宇恒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当选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9、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虞群娥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7,260,2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4%;
反对 19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5%;弃权 1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68,7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208%;反对 19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778%;弃权 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审议结果:通过该议案。虞群娥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当选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王雨峰、郑君健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