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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网科技: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9

顺网科技: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13        证券简称:顺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5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俞国燕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俞国燕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俞国燕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俞国燕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530,000股,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俞国燕女士原定任期至2025年5月31日届满,离任后,其通过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俞国燕女士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司及董事会对俞国燕女士在任职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日常运行及公司信息披露等工作的开展,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同意聘任戎颂怡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聘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戎颂怡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公司股份193,000股。戎颂怡女士具备履行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明》,其任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聘任程序合规。

  戎颂怡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1—89712215

  传真:0571—87397837

  电子邮箱:DSH@shunwang.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7号智慧产业园A座

  特此公告。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3年6月9日

戎颂怡女士个人简历

  戎颂怡女士,1986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北京外国语大学文学硕士,中级经济师。2011年至2015年期间历任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助理、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助理;2015年至今历任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投资关系专员、投资管理部副经
理、行政部经理;2020年5月至今任杭州资辉置业有限公司监事,2021年05月19日至2022年6月1日任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职工监事,2022年3月至今任浙江顺盟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22年3月至今任杭州云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2022年3月至今任北京多牛互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2年3月至今任上海顺威洞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戎颂怡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193,0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3.2.5条所规定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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