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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网科技: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9

顺网科技: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13        证券简称:顺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0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召开时间: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下午 2:00 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 857 号智慧产业园 A 座。
    3.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并决议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主持人:董事长华勇先生

    6.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303,499,61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3.71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80,428,81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0.39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23,070,79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22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23,307,88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35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37,0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3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23,070,79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22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或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并以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议案 1《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485,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93,2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4%;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93,2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4%;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485,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93,2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4%;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4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485,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93,2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4%;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5 《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485,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93,2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4%;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6《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485,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93,2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4%;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7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9,007,3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198%;反对
4,492,2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815,5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7263%;反对
4,492,2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7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485,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93,2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4%;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9《关于提名李德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425,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6%;反对74,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33,8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23%;反对 74,0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10《关于提名张美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453,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8%;反对4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61,6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18%;反对 4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王雨峰、吴阮超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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