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3 证券简称:顺网科技 公告编号:2015-016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议案》,有关事项详情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及历次注销、调整情况
1、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由于2名员工离职,公司对于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草案进行了修订,剔除了原计划授予该2名员工的期权,并于2014年2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草案修订稿》”),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此后,公司将《草案修订稿》报送证监会进行补充备案。
3、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补充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2014年3月24日作为公司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议案》,经本次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374.02万份,预留期权仍为42.1万份,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总数(包括首次授予的期权和预留期权)调整为416.12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4年4月24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涉首次授予374.02万份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顺网JLC1,期权代码:036132。
7、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和《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议案》。经本次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822.844万份,预留期权数调整为92.62万份,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总数(包括首次授予的期权和预留期权)调整为915.464万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21.87 元。此外,董事会决定向54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92.62万份,确定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5年1月8日,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3.03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情况
2015 年3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议案》。经调整,公司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如下:
1、关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的调整
(1)由于近期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0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取
消该20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将相应减少共91.784万份。
2、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
经过本次调整,公司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数量由915.464万份变更为823.68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164人,数量减少至731.06万份。
调整后的股票期权各激励对象分配情况见下表:
人员结构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李晴 董事 30.8
董事、高级管许冬 董事 26.4
理人员 李德宏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28.6
曹轶 副总经理 30.8
其他核心骨干 共160人 614.46
预留期权 54人 92.62
合计 823.68
三、公司本次调整部分激励对象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激励对象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期权进行认真核实,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期权激励对象期权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期权进行认真核实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激励对象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草案修订稿》中关于股票期权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议案》。
六、律师意见
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已履行现阶段必须的内部程序,尚需按照《草案修订稿》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应在本次调整完成后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股份的变更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