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
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
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
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我们对公司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
票期权首次授予的授权日为2014年3月24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
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
名单相符。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201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授权日为2014年
3月24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总计187名激励对象授予379.4万份股票期
权。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群娥、翁南道、陈世敏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