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2 证券简称:万讯自控 公告编号:2014-038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14年8月8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万讯
自控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激励对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定的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90人。激励对象名单已经公司监事会核查,具体如
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量的比例 比例
董慧宇 董事会秘书 6 0.80% 0.02%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 673.5 89.86% 2.79%
人员共89人
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 70 9.34% 0.29%
合计 749.5 100% 3.10%
4、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4.16元/股。授予价格
依据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万讯自控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8.33元的50%确定,为每股4.16元。
5、解锁时间安排: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
本次授出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若达到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
对象可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次解锁:第一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可申
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0%;第二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二
年,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第三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
的第三年,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70%。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可在未来24个月内
分两次解锁。第一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30%;第二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二年,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70%。
7、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公司业绩条件:激励对象每一次申请股票解锁的公司
业绩条件为:以2013年净利润为固定基数,2014年、2015年、2016年公司净
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25%、45%;以2013年营业收入为固定基数,2014
年、2015年、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5%、30%、50%;锁定
期内净利润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对于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每一次申请股票解
锁的公司业绩条件为:以2013年净利润为固定基数,2015年、2016年公司净利
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5%、45%;以2013年营业收入为固定基数,2015年、2016
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0%、50%;锁定期内净利润不低于最近三个
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以上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
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4年6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随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申请备案材料。
2、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2014年8月8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等议案。
3、2014年8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对《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进行了核实。
三、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
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的激励对象由90人调整为87人,授予数量由679.5万股(不含预留部分的限制性
股票70万股)调整为645万股(不含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70万股)。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