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1 证券简称:向日葵 公告编号:2023—062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概述
2018 年,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合同买卖纠纷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城区人民法院”)对江苏振发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振发”)提起诉讼。根据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 0602 民初 7745 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江苏振发应
支付给公司货款 46,171,177.33 元及截至 2018 年 7 月 16 日的违约金 2,750,731.25
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货款自 2018 年 7 月17 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违约金(其中 3,586,448.04 元货款的利息不超过701,052.05 元,14,631,184.06 元货款的利息不超过 722,339.03 元,27,953,545.23元货款的利息不超过 1,586,904.95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2)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详见公司在年报及半年报“诉讼事项”所披露的内容。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 0602 民初 7745 号《民事判决书》,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江苏振发须向公司支付货款本金 46,171,177.33 元,违约金
5,761,027.28 元,因未履行判决的罚息 11,796,735.81 元,共计人民币 63,728,940.40元。
根据上述判决,越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江苏振发所持有的霍城县图开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开电站”)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后又根据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 0602 执 3193 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
续行查封(冻结)上述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冻结期限自 2021 年 9 月 19 日至
2024 年 9 月 17 日止。
2023 年 7 月 5 日,公司、江苏振发、北京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北京振发”)三方共同签署《和解协议》,约定江苏振发于 2023 年 9 月 5
日前向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 3,700 万元(以下简称“和解款”),剩余应付货款(含违约金、罚息等)江苏振发不再支付,而是作为公司对江苏振发及其关联公司此前历年向公司购买的所有合同项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涉案合同下的产品)的质量保证及质保期间售后服务的一次性对价支付;为确保《和解协议》的履行,北京振发同意在人民币 3,700 万元的最高额度内为江苏振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三年;各方同时约定,在满足公司收到江苏振发或其指定第三方支付的 400 万元履约保证金(含 100 万元货款本金)及江苏振发或其指定第三方向法院汇入 3,600 万元执行款等条件后,公司向法院提交图开电站解封申请书。
公司已于 2023 年 7 月 7 日收到江苏振发指定的第三方支付的 400 万元履约
保证金(含 100 万元货款本金)。
越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将江苏振发指定的第三方支付的 3,600
万元货款划入公司账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全部和解款。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于 2019 年度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47,815,503.52 元,公司合计收到的 3,700 万元将冲回部分前期计提的坏账准备。本次诉讼和解预计对公司净利润产生一定积极的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和解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包括后续尚需双方履行和解协议的相关约定,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 0602 民初 7745 号《民事判决书》
2、《和解协议》
3、银行收款凭证
特此公告。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