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1 证券简称:向日葵 公告编号:2023—060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向日葵”)因不认同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 17 民终 3796 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申请再审,河南高院受理公司诉河南天中百年新能源有限公司、郑州百年置业有
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案件。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收到河南高院出具的
(2021)豫民申 5419 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具体详见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2021 年 12 月 9 日、2022 年 3 月 22 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关于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4)、《关于收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收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
判决结果:限被告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百年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中百年新能源有限公司损失、鉴定费、评估
费合计 758,706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具体详见公司 2023 年 4 月 21 日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郑州百年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中百年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日葵均不服上述判决,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8 日收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文号为(2023)
豫 17 民终 2959 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
河南天中百年新能源有限公司、郑州百年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915元,由河南天中百年新能源有限公司、郑州百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8,527元;由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388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民事裁定书》
河南天中百年新能源有限公司、郑州百年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收到德国弗莱堡中级法院发送的关于 Jochen Hefer
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等相关诉讼材料,涉案金额 35,932.97 欧元以及从待决案件之日起按基准利率上浮 9%计算的年利率,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2019)豫 1702 民初 12106 号民事判决要求于 2021 年支付了
8,103,905 元及相关诉讼费用,并已根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根据本次终审判决,公司只需赔偿郑州百年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中百年新能源有限公司损失、鉴定费、评估费合计 758,706 元,该等终审判决金额已包含在 2021年支付的金额中,公司可收回差额资金,故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具体执行回转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金额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和高度重
视后续的执行情况,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备查文件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豫 17 民终 2959 号《民事判决
书》《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