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1 证券简称:向日葵 公告编号:2022—006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不认同河南省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豫 17 民终 3796 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申请再审,河南高院受理公司诉河南天中百年新能源有限公司、郑州百年置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案件。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收到河南高院出具的(2021)豫民申 5419 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河南
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27日、2021年 12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关于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4)。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收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
豫 17 民再 212 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豫 17 民终 3796 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
区人民法院(2019)豫 1702 民初 12106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事项尚处于再审期内,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做出确切判断,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豫 17 民再 212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