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1 证券简称:向日葵 公告编号:2021—042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日葵”或“被
申请人”)于 2021 年 8 月 9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出具的《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 3932 号仲裁案答辩通知》。仲裁委员会根据公司和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的《盐池项目 100MW光伏组件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光伏组件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已于 2021 年8 月 2 日受理本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1、申请人: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由被申请人开户银行开具的金额为人民币
38,500,000 元、质保期限至 2026 年 7 月 26 日、不可撤销的以申请人为受益人的
质保保函;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三)事实与理由
2015 年 7 月,申请人(曾用名“中民新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曾
用名“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光伏组件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合同总价为 3.85 亿元的太阳能光伏组件设备、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并修补缺陷等(以下简称“货物”),并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质量保证金后,由被申请人开户银行开具金额为合同总价 10%(即 3850 万元)的不可撤
销的以申请人为受益人的质保保函,保函有效期至质保期届满。质保期为合同设备自初步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 10 年。
《光伏组件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支付包括质量保证金在内的全部货款 3.85 亿元,并通过函告及微信通知等方式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按照约定开具质保保函。截至目前,被申请人始终未按照约定履行向申请人开具前述质保保函的义务,给申请人所购光伏组件质量保证问题造成极大风险。
综上所述,鉴于被申请人始终未向申请人开具质保保函的违约行为已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现依法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存在累计尚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合并列表如下:
原告(再审申 被告(被申请 涉及金额
序号 案由 (元) 诉讼时间 状态
请人) 人)
丽水市华远贸 买卖合同
1 向日葵 779,708.98 2020.9.8 已撤诉
易有限公司 纠纷
河南天中百
年新能源有 买卖合同 驳回再审
2 限公司、郑州 向日葵 纠纷再审 600,000.00 2021.5.10 申请人请
百年置业有 申诉 求
限公司
郑州百年置 买卖合同
3 业有限公司 向日葵 纠纷再审 7,509,278.00 2021.7.27 审理中
申诉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公告仲裁事项尚未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做出确切判断,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 3932 号仲裁案答辩通知》;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