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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公司章程(2021年4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04-28

向日葵:公司章程(2021年4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一年四月(修订后)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7191496X7。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100 万股,于 2010 年 8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Sunflower Great Health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袍江工业区三江路

          邮政编码:31207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198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科技为先导,管理为基础,以人为本,研制、
生产、推广高新技术产品,积极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把握中国经济转型的机遇,致力于医药、大健康、高科技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普通股总数为 408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本
公司总股本由发起人于 2009 年 5 月 22 日出资 40800 万元一次性认购完成。

    公司由九个发起人组成: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香港优创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23,333,213          79.24

  2    浙江鸿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7,929,034          6.85

  3      绍兴县创基投资有限公司              10,614,163          2.60

  4      华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782,170          2.40

  5      绍兴县致瑞投资有限公司              9,097,644          2.23

  6      环贸国际资本有限公司                8,706,592          2.13

  7    香港新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7,287,653          1.79

  8    浙江盈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6,945,024          1.70

  9      杭州悦畅管理有限公司                4,304,507          1.06

                合计                        408,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198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11980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上述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上市地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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