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2016]16号公告)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自查,截至目前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公司和交易对方,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经办人员以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也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截至目前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2016]16号公告)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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